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5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宁城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城县天义镇天马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信息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及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建平县医院法医鉴定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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