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8黑色丰田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开发道交口东侧路段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张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悔罪深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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