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队**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J****2号银色五菱面包车,自本市东某某无瑕街华盛里小区出发,沿无瑕街银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盛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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