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人,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饮用啤酒一瓶,后持C1D驾驶证驾驶陕E****6号小型越野车前往**路,22时40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驾在深夜人稀车少,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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