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驾驶至蓬安县嘉陵西路路段时,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结果为185mg/100ml,民警立即将张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其血样送至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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