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73********,彝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雷波县人,住四川省雷波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川******小型轿车从宜宾市叙州区阳光假日酒店地下停车场出发,欲经高速公路叙州收费站上高速往四川省雷波县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市叙州区高速公路叙州收费站进站口外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挡获。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