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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4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31987********, 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号**栋**单元**楼**号。201912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搭载其朋友妙某某沿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左岸花都1号门前路段时,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1.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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