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冠县**镇**村**号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PVN****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夏义路步云街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