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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哈尔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5日2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7的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21-1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测,张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8.38mg/1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使用含有醇类物质的皮肤消毒试剂提取血样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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