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U2***号小型轿车,从北出口交通宾馆行驶至G312国道廖家湾路口向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1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