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U2***号小型轿车,从北出口交通宾馆行驶至G312国道廖家湾路口向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1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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