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00时0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顺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呼市第二职业学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88.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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