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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61979********,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小型轿车途经在路桥区永长路与路泽太交叉口至永长路与灵济街交叉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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