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7****,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住准格尔旗**新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镇**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建平自愿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白色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准格尔旗大路新区伊泰家园南门道路时,被在此处执勤的准格尔旗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1.18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