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84********,小学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人,无业,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社**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电信路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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