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住钟山区**路**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0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X****号小型轿车沿麒麟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所驾车辆行驶至**路凉都大道路口至钟山大道路段100米处时,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0毫克/100毫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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