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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Z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人员,户籍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道**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21时15分许,张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内地号牌为粤ZY***港(港澳号牌:PK****)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金满园(原V9俱乐部)门前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得结果为100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作乙醇定量分析检验。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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