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现住景洪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1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景洪市新大桥转盘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7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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