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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组,住昆明市**小区**组**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路**路交叉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47.03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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