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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道**街地铁施工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成份;含量为86.14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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