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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成武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路**房。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津******号黑色比亚迪轿车,行驶至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路**路**道做足疗,后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的民警夜查时抓获,并移交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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