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局**,住长春市南关区**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A****9号白色奥迪牌小型轿,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门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到案后如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