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辉腾投资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乡**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凌晨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A5****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金屏支巷出发,途经台江区国货路、六一路,沿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于2020年10月25日凌晨2时34分许,行驶至台江区六一中路“特艺城”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08.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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