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在陕西省澄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白色现代小型轿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古徵街九路南200米处时,被公安交警依法拦截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0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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