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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3********,汉族,高职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湘潭市一大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一大桥路口方向行驶,至一大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时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19年7月31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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