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89101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住城内*****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3D***号轿车行驶至涧桥商品街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洪某某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体内乙醇为97.9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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