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003X,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县**镇**路13号附1号。**县**乡中心校的职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NF***F号轿车沿**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东段时, 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对张某某血液中酒精 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7.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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