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五某某市,现住五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H****号小型轿车,沿五某某共青团农场由南向北行驶至晋祥苑小区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5.6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0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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