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4414251971********,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道**号**栋**单元**房。2019年8月3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C57****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九洲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富华里路段时,被警察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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