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25****号小轿车从海丰县黄羌镇往公平镇行驶,途经海丰县公平镇白水湖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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