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徐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清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A****6号大众轿车从紫林花园小区来到平泉村清泉宜居小区附近将车停放后,因停放车辆位置一事,与苏某甲、苏某乙父子发生口角。苏某甲发现张某某酒后驾驶车辆便报警,清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5.79mg/100ml。
案发后,苏某乙、苏某甲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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