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街道**村**庄**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金乡县沿金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文化路十字路口处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月2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8mg/100mL,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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