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纪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羊田路与纪赵路口西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即带张某某到寿光市稻田中心医院抽取血样两份。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