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个人在**镇**街一家大排档吃晚饭,席间一个人喝了二瓶雪花牌啤酒,吃完饭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华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小区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开发区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到芜湖市第六人民医院提取了其血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272号血液检测报告结果为:94.3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