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桐城人,住桐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5时3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H**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望溪西路同康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2020年8月13日15时许,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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