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9********,汉族,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姚某某官屯镇山坡村家中驶往姚某某城,行至栋川镇环城北路与宝城路路口时,被姚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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