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雪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时4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A****5的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被秦都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