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佛山市**惠景三街7号401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3时3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饮酒后驾驶粤E4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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