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124****,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杨营镇岁坡村****。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醉酒驾驶苏E7****号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建设大道与紫金城路交叉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张**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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