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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住贵阳市南明区*****。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2时17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沙土镇老车站方向往金沙县沙土镇新车站方向行驶,在金沙县沙土镇(沙土街上100米)大诚超市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43ml/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期间并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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