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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14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餐饮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农场**分场**区**号,现住址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525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4日00时2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雅居栖园小区出发行驶至青年北路吾尔达村路口前路段处时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90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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