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61962********,汉族,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5日被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2日晚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大众途观SUV沿吉利区中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吉利区交警大队门口时发现交警查酒驾,随将汽车停放于交警队对面慢车道停车位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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