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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4******,汉族,专科毕业,系五大连池市**乡政府**,住五大连池市兴隆乡**村。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律师所律师。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广汽牌小型轿车(临时号牌黑A****7),沿着通兴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合心桥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35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五大连池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机动车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户籍证明;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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