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街,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20年03月28日20时左右酒后驾驶一辆冀******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 沿保定市莲池区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阳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2毫克/100毫升,经抽血式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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