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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单位行贿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7********,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中国民主建国会吉林市昌邑区委员会**,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吉林市监察委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监察**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无法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1月10止;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磐石市监察委补充调查,磐石市监察委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完毕重报。因本案系重大复杂案件,无法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25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张某某希望由其实际控制的吉林**建材有限公司(2016年8月注销)独家经营**厂粉煤灰业务,谋取该业务在市场上的独家垄断优势,张某某找到时任吉林市**区人民检察院**贾某某(另案处理),请贾某某与吉林热电厂打招呼,后在贾某某的帮助下,吉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与**厂签订细灰包销协议,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包销细灰两年六个月,吉林**建材有限公司获取净利润人民币900余万元。在此期间,张某某通过其名下另一家公司吉林**工贸有限公司分三笔给予贾某某贿赂款共计270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日张某某吉林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办案地点接受调查。2019年9月7日、9月17日张某某贾某某吉林市监察委员会退缴600万元赃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已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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