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现住襄阳市樊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因叶某某(另案起诉)要将生病的父亲送往医院,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借用鄂F*****小型轿车,后叶某某在行至S302省道襄阳市樊城区**镇**路段时,与同向在前冯某某持C3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叶某某无证驾驶无法报保险,遂让车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事故现场来顶包。交警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隐瞒事实,称是自己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次日,交警通过监控发现驾驶人为叶某某,电话通知张某某、叶某某到交警队说明情况,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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