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7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仙居县**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前来公安机关顶替承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犯罪事实,以此来帮助潘某某逃脱法律的惩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
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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