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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包庇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7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仙居县**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前来公安机关顶替承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犯罪事实,以此来帮助潘某某逃脱法律的惩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

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2月27日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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