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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金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按国(边)境管理法规申报出入境登记签证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前往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数日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结伙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020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一区附近被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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