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张1000-30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9张,后以每张500-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800余元。张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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