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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道*号整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领了龙卡双币种信用卡一张(卡号4895************)。期间,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恶意透支的方式,通过在深圳龙岗区等地的商户虚假交易套现资金,并变更住址、联系电话逃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追缴。经核实:至2020年5月案发,张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60288.42元,拖欠利息等费用69872.58元。2020年6月9日,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30161元,发卡行出具结清证明。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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