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街道**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婆婆罗某某在绥阳县城红旗西路的贵州农信社,用捡的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取了现金6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脏款,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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